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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德州臺灣商會章程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一九九六年五月四日第二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日第三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二零零五年四月三十第十一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中文名稱為: 北德州臺灣商會。英文名稱為 : North Texas Collin County Taiwa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簡稱 NTCCTCC。
第 二 條:本會以北德州地區各縣市區域內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達拉斯大都會區內,其設立與更改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第 三 條:本會為非營利組織, 不屬於任何政治或宗教團體, 其宗旨為:
1.促進美國臺商之工商發展及交誼服務。
2.本著互助互惠之精神, 促進會員間的聯絡交流,並輔助會員企業的發展。
3.提昇會員在美國之社會地位,形象及增進與各族裔之友誼及交流。
第 二 章 組織
第 四 條: 本會之組織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各工作委員會。
第 三 章 會員
第 五 條:凡贊同本會宗旨,並有正當職業,經會員一人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由理事會通過,於繳納年會費後得成為本會會員。退會會員不得要求退回任何已繳納之會費。
第 六 條:本會會員之退會分為:
1.自然退會。
2.除籍退會。
第 七 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自然退會。
1.本會會員具函申述,自願退會者。
2.不履行會員義務者。
3.自然退會者,由理事會通過後通知之。
第 八 條:凡本會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經會員五人以上檢舉及理事會調查屬實,並經理事會通過除籍者,予以除籍退會處分。
第 九 條:會員應享之權利為:
1.發言權。
2.提案權,表決權。
3.選舉權,被選舉權。
4.罷免權。
5.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 十 條:會員應履行之義務為:
1.遵守本會規章。
2.繳納各項應付費用。
3.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4.參加本會各種例會。
第 四 章 會員大會
第 十一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 十二 條:年度會員大會每年於四,五月間召開一次,經由理事會以會長名義於三十天前以書面通知會員召集之。如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會長應立即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 十三 條:會員大會以應到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舉行,不克出席者,得 委請他人代表列席,但代表人無表決權。經証明無法取得聯繫之會員,得視同出席。
第 十四 條:在會員大會舉行時,仍未於該年三月一日以前繳納各項應付費用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第 十五 條: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每人有一表決權,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行使。
第 十六 條: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依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十七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選舉會長。
2.罷免會長。
3.制定並修改章程。
4.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
5.本會財產之處分。
6.檢討上屆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形。
7.聽取當年度之會務報告。
8.決定年度工作計畫及方針。
9.理事會決議之複決。
10.宣布本會之改組或解放。
第 十八 條:會員大會有關會長、副會長及理事之選舉罷免程序及會員大會之議事規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 十九 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基金保管委員會,其組織章程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五 章 理事會
第 二十 條:
1.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若干名組成,依職務為會長一名,由會員選舉,第一副會長一名,由第二副會長升任,並為下屆會長的當然候選人,第二副會長一名,由本屆理事推選,並為下屆當然第一副會長。
2.本會設顧問數名,繳交年費卸任會長為當然顧問,為會長咨詢單位。
3.依章程定期繳納理事年費的理事得連任。
4.本會另設祕書長一名,財務組長一名,由會長從理事優先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命之。
第二十一條:
1.會長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單記法選出之,以獲得出席會員過半數票者當選,有未超過半數時應重選之,如競選人數超過三人時,以前兩名高票者重選至選出為從,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2.第一副會長為次年度的當然會長候選人。
3.其他有意參選會長職務的理事者應於年度會員大會十五天以前,以至少十名包括本人的理事之連署,以書面向理事會辦理參選登記。
4.卸任會長為當然顧問,為會長咨詢其職權和理事同。
第二十二條:
1.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為理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第一副會長代行之,如第一副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第二副會長執行之。
2.會長臨時不能執行理事會主席職務時,得指定勝任屬意理事代理行之。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職責為:
1.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3.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
4.本會預算及決算之編製。
5.與有關之政府主管官署連繫並提出報告。
6.詳細考核該年度之工作成績及經費收支情況,做成本會會員及各工作委員會之工作獎勵。
7.執行本會其他會務。
第二十四條:理事之職責為:
1.秉承理事會之授權執行其任務。
2.就其所負之職責對會長及理事會提出報告。
3.對推行會務之會員提供必要之協助,並負督導之責。
4.出席會員大會及其職務相關之各種會議。
5.推展本會會務,發揚本會宗旨。
第二十五條:
1.理事會每二個月由會長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理事會。
2.理事會或臨時理事會之召開必須有超過半數之理事出席始得為之。
3.出席理事具表決權,無法出席理事可委託代理人出席,代理人具理事職責,但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每屆理事會應於年度會員大會中由會長具名將其任內之會務執行情形及經費收支決算向全體會員提出書面報告,並請求通過。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應以過半數理事之出席,經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使之。
第二十八條:
1.祕書長或財務長於年度中因故出缺遞補時,經會長提名由理事會通過。
2.財務長於年度中因故出缺遞補時,經由理事提名由理事會通過之。
第二十九條:祕書長之職責為:
1.執行會長交辦或理事會決議事項。
2.保管本會所有檔案,辦公用具及其他文件,並編製財產目錄。
3.會議之準備,記錄,通知及對外文件函電之處理。
4.負責指揮及考核祕書處所聘用之職員及工作人員。
5.其他秘書處之工作。
第 三十 條:本會設置祕書處,依實際需要得聘用祕書及工作人員若干名,秉承祕書長之命,執行前條職務,由祕書長提請理事會同意任免之。
第三十一條:財務長之職責為:
1.掌理本會之財務。
2.負責編列本會財務預算及決算。
3.於每次理事會向會長及理事會報告財務狀況。
4.於會員大會中,以理事會通過之財務報告資料向大會報告。
5.其他有關本會財務之工作。
第三十二條:祕書長,財務長得視實際需要設副祕書長,副財務長若干名,就會員中提名由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
第三十三條:本會得聘顧問若干名,任期一年,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
第三十四條:顧問得出席本會之理事會議並享有發言權,其職責為:
1.承理事會之諮詢。
2.對理事會之建議。
第 六 章 榮譽會長
第三十五條:本會得設置榮譽會長一職,由理事會提名,經四分之三理事同意任之。
第 七 章 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本會為推行會務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之決議成立各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各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會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
第三十八條:各工作委員之委員由會員擔任,每位會員至少應參加一項。
第 八 章 經費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為:
1.會員年會費:美金五十元。
2.理事,會長及副會長和顧問年會費:美金三百元得另額外認捐。
3.國內外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4.基全之孳息。
5.其他收入。
第 四 十 條:本會如解散時,剩餘財產全數由屆任會長依會議程序開會決議,轉贈若干公益社團法人,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 九 章 會徽
第四十一條:由會員大會制定之。修改時依章程修改法實施之。
第 十 章 章程之修改與施行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應以下列程序為之
1.由理事提議,經理事總數二分之一出席及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之議決通過後修改之。
2.第一項所稱之理事總數,以第五章第二十條之規定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後,由會長公布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如有疑問時,應由會長召開理事會解釋之。如仍有疑問,則應交由會員大會表決。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之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